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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探讨

Probe into some problems on 《Seed law》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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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其不可克服的缺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明确法律责任。现行的以省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易淘汰特异性品种,可改为以作物生态类型区为单位的联省品种区试。需要界定《种子法》所指的生态类型区,限制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种子进入市场销售的数量和(或)比例,约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出处 《湖北农业科学》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7-9,共3页 Hu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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