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关于颈椎损伤残级评定的条款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更好地统一操作及将来的修订完善提供建议。方法收集48例颈椎损伤致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对其损伤类型、治疗方式、后遗症、适用标准条款等进行比较研究。结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颈椎手术治疗、颈1/2脱位等情形未作规定,条款对残情的涵盖不够全面。结论颈椎损伤相关条款可做进一步调整、细化,部分不能以压缩性及粉碎性分型的颈1骨折、颈2骨折及颈1/2脱位,可比照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的评残理念;后果为脊柱经手术治疗的,于术中形成的难免的医源性损伤,以存在明确损伤基础为前提,手术合理性为关键,可考虑适用相应条款评残,评残等级原则上应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情形。
作者
沈宇
许文苑
周荣俊
SHEN Yu;XU Wenyuan;ZHOU Rongjun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3期82-85,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