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逐步将最初分产到户的临时性土地承包方案固定下来并长期保持不变,确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鼓励长期投资,但因为未能解决超生的家庭与没有超生的家庭之间、人少地多的家庭与人多地少的家庭之间、进城的农民和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因而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按照我国建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衷,集体土地上权益的分配应遵循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对多元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权衡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原则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分配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为平衡上述利益冲突,未来修改相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进城农民可继续保有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作为生产资料的口粮田、责任田、责任地的使用权应分配给留在农村的农民;作为生产资料的其它承包地的使用权,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同时,国家立法或者行政政策应明确家族可继续对解放前的家族祖坟山享有使用权,原来没有分配到承包地的超生子女所在家庭在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可适当增加承包地。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