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立在传统的“人车”模式下,驾驶人在整个侵权责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过错为核心要素,若在自动驾驶汽车模式中遵循传统的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则会出现无法认定侵权主体的情形,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而产品责任以产品缺陷为重要前提,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高新技术产品,若由普通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将会出现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局面,不利于产业的长足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对传统的侵权责任进行新的解释,明确其责任承担主体。同时,辅以其他配套制度如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基金制度等来实现对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7期177-180,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