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发后,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为解决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各地纷纷剥离原有融资平台,组建交通投资集团。交通投资集团收费公路究竟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问题,不解决好将会影响到集团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地方省市经验,提出注入交通投资集团的收费公路应该定性为经营性公路。
出处
《交通财会》
2020年第5期7-9,共3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