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归责性一词来源于民事责任领域,用于说明民事责任的基础,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常常被误读为被代理人的过失而被认为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从而无意间排除了被代理人没有过错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价值取向看,维护交易安全、维持代理制度和保护善意相对人仍然是最高价值取向,囿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来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将使表见代理陷入自我目的无法实现的困境。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69-79,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