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监禁刑执行不能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未作规定。建议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55条a有关基于执行机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制度,建立我国的监禁刑暂缓或中止执行制度。作出暂缓或中止执行监禁刑的决定机关原则上为原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机关。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入消退期后,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或中止执行监禁刑的决定。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