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制度方面,如何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在理论及实践中均缺乏统一认识。保险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过错方应赔偿受损方的信赖利益,包含缔约费用与机会损失。保费作为投保人支付的对价,合同无效后保险人应予以返还。立法应将间接损失纳入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当保险人一方有过错时,投保人可以主张赔偿机会损失。
出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