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王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在本村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2010年11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在征地工作的实施中,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王某的房屋估价40万元。随后,王某与镇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对协议和评估结果有异议,不断进行信访,并且一直未自愿腾空并交出房屋。其间,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向王某做出实质性安置补偿。随后,镇政府向王某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自行拆除.
出处
《中国土地》
2020年第4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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