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护法益理解构成要件;"吸收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与对象是否"特定"不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只有结合货币资本的经营才能把握存款的实质;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行为主体;"扰乱金融秩序的"属于结果属性,应考虑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来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所吸收的资金是否用来进行货币的经营活动.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同于民间借贷,必须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界限.
出处
《各界》
2020年第10期48-49,共2页
All Cir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