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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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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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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石油组织人事》 2020年第2期109-10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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