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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机构不应拒收过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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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超过有效期药品执法检查为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第二款规定变质的药品为假药。事实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就其药效而言,有几种情况:一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稳定性很好,依然有效没有任何变质;二是超过有效期的部分药品还处在药品稳定期内,部分没有失去药效以及部分没有变质;三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己经变质失效甚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对于绝大多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是否己经达到变质的程度用肉眼是难以识别与认定的,只能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加以辨别,需要借助于专业的知识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来认定。
作者 纪晔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8期26-27,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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