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依法载明”一词,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法条中“依法”的“法”,不仅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应当属于其范畴,笔者认为:本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需要用检验结果来判定是否为假劣药的,不能随意判定,应当载明检验结论。这是对“证据适用性”的规定,而不是对假劣药的定义或构成的规定。假劣药的立法区分本来就分形式上的假劣和内在质量的假劣,而形式上的假劣并不依靠内在质量来推导,只要形成闭合而充分的证据链条,依然可以判定。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8期29-29,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