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股权占比分别为甲占40%、乙占20%、丙占40%,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均由法定代表人甲控制。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乙和丙两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更换为丙,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认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9期51-53,共3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