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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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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法实践中,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如果按《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98条第1款第5项认定为劣药,需要载明法定要求的检验结论。那么,如果检验结果合格,能否认定为劣药?例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零售药店货架上有一盒过期药品,如何认定?某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库房中存有大量过期药品,但没有售出,如何认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必须通过检验结果来认定?
作者 杨悦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9期61-61,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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