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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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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法实践中,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如果按《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98条第1款第5项认定为劣药,需要载明法定要求的检验结论。那么,如果检验结果合格,能否认定为劣药?例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零售药店货架上有一盒过期药品,如何认定?某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库房中存有大量过期药品,但没有售出,如何认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必须通过检验结果来认定?
作者
杨悦
机构地区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9期61-61,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关键词
过期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
法定要求
药品监管
《药品管理法》
劣药
零售药店
执法实践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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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源.
做好药品监管研究的几点思考[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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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勤.
特邀主编点评——现代药物质量控制与评价[J]
.中国抗生素杂志,2020,45(3).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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