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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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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按规定履行程序,拖延工作被诫勉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在主办某案件中,审查期限超规定时限,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延期审批手续;对内部人员打招呼、过问案情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未采取有力措施督办案件,致使案件移审拖延时间较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因其能够积极配合审查,主动担责认错,案件审查无明显不当,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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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共产党员(河北)》 2020年第1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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