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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案例: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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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其中,胳某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在办案中应当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11期14-15,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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