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参与式行政下社会主体的知情权,追求行政实效性,行政黑名单近年来逐步被广泛采用。行政黑名单是一种新型具体行政行为,其充分运用了信息共享的优势,是行政监管方式的创新。但行政黑名单在设定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用记录使用泛化、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行政程序性价值及基础性价值的尊重,违背了行政管理的初衷。行政黑名单的设定应在比例原则的指引下从设定权限、设定主体、设定程序等方面严格规制,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最小侵害。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1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社科项目“行政法价值视域下行政黑名单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ZMUSK[2019]Y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