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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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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罗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2018年10月24日8时30分左右,罗某在物业公司当班岗位,附近某路上有人对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离开保安岗位,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至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4月13日向罗某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某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5月20日,罗某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某县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某县人社局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责令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作者 李德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20年第13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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