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带来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现有侵权法能否满足智能机器人侵权规制的需要,是学界和立法界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而言,智能机器人依然处于法律客体阶段。因此,现阶段侵权法规则如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得以部分适用,但基于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将其核心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从产品责任中剥离出来,直接由设计者承担。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对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亦应当成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并要求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承担更多的义务。"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构建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一是应用"黑匣子"技术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明;二是发挥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作者
郑远民
贺栩溪
Zheng Yuanmin;He Yuxi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12-22,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网络主权国际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18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