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的事实陈述难以成为法律体系内经济法正当性建构的规范理由。此种事实取向的建构路径规避了宪法作为基础规范的正当性赋予,构成部门法反身消解法律体系的悖反。经济宪法连接宪法和经济法的属性可以促成经济法在部门法合宪秩序上的规范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以后,法律体系内部已经为经济法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证成。基本经济条款的规定正是法律体系内经济法正当性建构的规范来源,对其的解释要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解释基准,同时缓和经济法与基本权利之间可能的紧张关系,以实现法律体系整体法秩序的融贯统一。此外,以规范基础、主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为核心的基本经济条款的体系化构造也是实现经济法学范式转换的必要作业。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131-144,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