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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休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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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邹某。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诉称:2012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于2013年1月1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是建行,月工资2400元。2014年6月28日,申请人经主管班长(被申请人的员工)同意,在参加建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4年7月17日出院后一直在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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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班组》 2020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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