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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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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出处 《中国制药信息》 2020年第6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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