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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 被引量:7

Connec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Between Guaranteed Debt and Princip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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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当遵循“从随主”原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原则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或中止,反之则否。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时效抗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主债务被重新确认导致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但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应区分保证成立的原因关系以确定保证人是否丧失求偿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者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即丧失另一时效抗辩权。
作者 杨巍 Yang Wei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0-33,共14页 Law Science
基金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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