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收集整理北京大兴等19个入市试点地区618宗交易案例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分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公司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4种类型,并从组织结构、决策运行、市场准入资格等方面对各类入市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进一步研究试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人地关系等,揭示入市主体类型与地区基底条件的对应规律。经济社会水平发达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完整,组织功能健全,入市交易量大,土地增值收益多,入市主体更加规范;经济社会水平欠发达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建立,同时入市交易量小,土地增值收益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入市主体的组织程度和市场化水平较低。
出处
《江苏农业科学》
2020年第10期22-28,共7页
Jiangsu Agricultur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外协项目(编号:2901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