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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请求权作出的另案生效判决不能阻却执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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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物之交付请求权,在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前,物权未发生变动,该债权系普通债权,与申请执行人要实现的金钱债权同属债权性质,不具有优先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 刘月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4期12-1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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