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临时禁令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构成元素和判断范式具体认定涉案软件批量营销功能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第二款兜底性概括条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行为。临时禁令适用的事实基础认定要素,应当以“流量经济”“注意力竞争”“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和广告收入”双边市场商业模式等互联网经济的显著特征为基础,认定涉案行为导致刷流量市场失序,不属于提高网络用户使用效率的技术创新,而是损害申请人、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4期96-9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