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中国最早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时过境迁,亟待修改。该条例的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立法定位是一部农村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条例的"新能源"一词已经不再适当、总则内容不能反映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特殊性、从立法目的到制度体系都出现明显的滞后性。该条例的修改应该通过制定新的河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法这种方式进行,立法机关应当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去设计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法律规范内容,积极推进河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处
《邢台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基金
2017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碳市场背景下中国新能源立法调整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D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