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是古代中国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一个历史时期,私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这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宋代司法的复杂化和现代化。宋代司法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了有别于前朝各代的地方司法体系,尤其以地方司法衙门与城隍庙形成的二元司法结构最为突出。凡是在有行政建制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府衙的附近都会建有城隍庙,城隍庙不仅在建制上仿照地方司法衙门,而且在实际的功能上发挥着国家司法的功能,与地方司法衙门形成了相互融射的司法场域,形成了宋代特有的司法效果,这些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塑型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出处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1期109-114,共6页
Journal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四川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课题“家风传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
四川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重点项目“道家法文化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号:18SA01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