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监管立法的不足使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弊端凸显,极大限制了PPP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理顺政府监管的立法逻辑,构建完备的监管规则,以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开展。政府监管权不仅来自法律的授权,还体现在私法层面的合同约定。基于政府的双重角色,政府监管的范畴不仅包括对项目运营质量及项目各参与主体的监管,行政自制也是重要一环。基于此,政府应当秉持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在监管方式上应当以绩效考核为中心、注意监管手段与公司法的正当衔接,并且完善必要的退出监管措施。如此方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化和公私利益的兼顾。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8-123,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8年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项目“吉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0418144FG)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