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和商业保险业务蒸蒸日上的今天,经常会发生同一次事故存在多份保险,而多份保险全部按合同约定理赔,会超出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份保险是否能够多倍赔偿,长期以来都存在争议。文章认为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往往会超越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性保险合同、人身性保险合同、财产性和人身性兼具的保险合同,在处理多份保险共同理赔的情况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