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观点提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对此先要理解“第一责任人”的语义。“第一”在汉语中可以有多种含义:时间上的第一顺序、内容上的最大数量职责上的中心地位、追责时的最大责任人。但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含义来看,检察机关都不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从追责中的责任承担大小来看,不存在司法机关排名第一、第二的问题。办案责任制不仅仅适用于检察官,还是各类司法机.关和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守的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7期57-5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