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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违法行为监督可探索案件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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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化办理是以类司法案件化的价值导向,借鉴司法案件办理的严谨程序,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事项的规范化,本质上是借程序价值推动检察监督手段得到有效实,施。这种理念契合了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现状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笔者认为,“案件化”更多地表达了一种导向性、规范性的监督模式,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规范性、严谨性的延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办事模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7期76-7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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