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制定机关意见的倾向性无助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增加法官审查压力、制定机关身份难以界定和救济权利有待明确等。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不应主动,也不应作为庭审中的一个程序。
作者 王春业
机构地区 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3期93-98,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0

  • 1陈高英.试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J].福州党校学报,2002(3):60-63. 被引量:7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 3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6页.
  • 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5《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 6《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 7《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8《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9《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10《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共引文献112

同被引文献4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