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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办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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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1月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某公司、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某以某公司名义购进假冒某品牌高频电刀附件并出售,因大部分涉案物品均已销售,行政执法机关只查获到26支涉案物品,价值2万余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该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在未查获已销售物品,无法认定物品真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利用“三位一体”(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捕诉一体”制度优势,牢牢把握取证黄金期,有效引导取证方向,严把证据审核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 窦立博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2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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