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某称其于2009年3月起在四川某药业公司工作,刚开始是发货员,2015年7月起担任质量机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在公司。2018年5月起,公司因资金短缺没有正常经营,陈某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要求给下属门店大概提供了7次关于工作上的文件资料,提供一次文件资料需要半天时间,陈某其他时间没有上班,但是陈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提供文件资料的证据;陈某有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关系仍注册在公司,陈某于2019年5月29日到社会保险部门中断社会保险,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28日终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5期47-49,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