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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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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了广泛关注。持主流观点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主流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没有蕴含危害结果,所以无需对危害结果作出刑法评价,进而无需司法机关对危害结果作出司法证明,但这不符合司法实际。
作者 李梁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9年第4期124-125,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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