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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费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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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种监管模式都各有利弊,导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根本原因并非监管模式的缺陷,而是各个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为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互补式的监管网络。工商、工信、商务、卫生、税务等国家监管部门各有各的优势:工商部门在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动态方面有着明显的信息优势;卫生行政部门在产品的卫生监管方面有经验优势,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的质量检验方面有着明显的技术优势。因此,要防范本位主义,发挥比较优势,加强沟通、统筹组织、消除分歧、分享监管信息。
作者 高志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9年第5期158-158,共1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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