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海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根据中央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省内三级检察院、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青海省检察机关也应改革之需,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重点围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官有职必有权、用权有保障、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制度设计和理论创新,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及保障机制,持续深化改革,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出处
《青海检察》
2020年第2期36-40,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