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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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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作者
机构地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
出处 《青海政报》 2020年第7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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