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5期48-48,共1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