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包括基层法院管辖和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在司法适用当中,尚未形成如何配置各级管辖权的具体标准。若放任形成省级政府机关与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市级政府与基层法院对垒的“权力格局”,不同权力层级之间难免产生权力压制的负效益,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和裁判公信力。为此,应遵循“权力对等”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诉讼标的额等确立管辖权配置标准。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1-36,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后期资助一般项目(19JHQ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