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而言,相较于其他立法模式,交付主义具备更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42条便对交付主义做出了充分肯认,同时亦提出了约定优先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造成了新的冲击,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与明确实属必要之举。
出处
《北方经贸》
2020年第6期61-63,共3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