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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视同工伤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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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机关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但是,这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一般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劳动保护》 2020年第6期80-82,共3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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