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技术驱动和公共管理职能转变的需求下,公共领域算法决策得到广泛应用,其在管理职能和方式中的独特性是规则调整的前提。算法决策同公共权力的结合,使得技术发展无法中立,且在机会平等表象下可能造成对权力秩序的冲击和对个体权利的侵害。传统的法学调整方法面临分散的个体发展同民主秩序稳定、风险预测与因果关系、权力赋予与权利保障等矛盾的协调问题。公共领域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必须在算法系统、价值选择、制度构建和评估标准层面进行引导。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3-120,共8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1005),主持人齐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