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治理体系内,如何协调行政执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秩序,取决于如何看待三者的关系。现有观点笼统地认为三者殊途同归、效果重叠,进而将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于督促行政执法。然而,即便维护公益的终极目标一致,行政执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也会将同一个环境事件转移为不同的目标问题,从而各有作用场域和关注焦点,三者只有职能不同,实无优劣之分。环境公益治理体系的秩序,终究依靠的是不同机制的职能清晰、边界分明,最为关键的是公益诉讼应从当下的监管定位回到裁判本职,至于公益诉讼对特定行政机关自省自查的督促作用,就只属于诉讼的溢出效应。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1-128,共8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规制问题研究”(16BFX081),主持人许尚豪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主持人欧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