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规制本质上表现为量刑评价,具有对收购野生动物等前端行为的从属性,没有体现出该行为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应增设滥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对滥食所有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独立的不法评价,以实现对涉野生动物犯罪从猎捕、杀害、走私、收购、运输、出售到食用的全链条规制。
作者
郝家英
王伟
Hao Jiaying;Wang Wei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0期21-2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