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初始设计已厘清程序设置的正当性,实践中急需解决诉前程序运行中出现的检察建议内容空泛、“一纸检察建议”、诉与不诉标准的客观性等问题。诉前程序的案件诉前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具有明显的司法特征,这是诉前程序司法化的逻辑起点。诉前程序司法化的实质是改进法律监督的效力保障方式,在完善路径上,应构建控辩与判定的三方组合方式、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为程序运行提供更为正当而持久的生命力。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9期27-3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编号:GJ2019C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