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履行检察使命服务大局的体现,也是检察职能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的重要体现。当前,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理念更新难以跟上“一带一路”建设形势,服务方法和深度也不够,制约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同时,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异,盗窃、非法出入境等普通刑事案件频发等给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挑战。对此,应更新服务理念,探索最优发挥职能路径。同时,形成修法建议,确保与沿线国家和地区规范协调。加强人才储备,打造专业化检察服务力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9期67-7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