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以下简称“6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以下简称“3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以下简称“415号文”)针对广西、天津的三家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案件作出的个案批复,充分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0年第4期31-32,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